『共同負擔』為都更、危老重建房屋時會產生的相關費用,包含營建、稅費、房產登記費、估價費、拆除及興建建物施工費用、產權登記等細項,可以視為建案的『成本』。
詳細法規可以參考全國法規資料庫《都市更新條例》第51條第1項
經全案管理辦理都更後,此等花費將由專款專戶的信託中先行支出,都市更新完後再從土地所有權人分配領回的房產價值中扣除成本,便稱為「共同負擔」。
上述費用必須照各地政府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提列共同負擔項目及金額基準」審議,檢核都更成本是否合理,以確保所有權人之權益。
- 個人稅務部分雖然不算在共同負擔,但在全案管理模式中,仍會協助所有權人申請稅務減輕等優惠,並由信託專戶中代為繳交,而詳細支出將會記錄在專戶支出中,都市更新完後會依支出記錄自各個土地所有權人分配領回的房產價值中扣除。